安庆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赞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各学生社团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进一步规范我校赞助市场管理,特拟定本办法,望各社团遵照执行。
第二章 赞助申报要求
第二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前一周提交策划书及详细的经费预算和赞助申请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批。校团委审批并开具介绍信后方可以进行赞助联系事宜;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社团活动赞助经费的管理,社团争取的赞助至少需两位证明人,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践部须全程参与社团赞助引资活动并且公开拉赞助人员、证明人及费用使用情况。
第四条 赞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该学生社团或该社团某项活动,但也可根据需要援助其他社团,赞助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
第三章 赞助单位要求
第五条 赞助单位必须是相关资格的合法经营单位;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客观情况和管理实际,社团与赞助商合作须了解赞助单位的合作类型;
第七条 赞助商在校内活动必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赞助引资事宜
第八条 社团引资时,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蒙骗赞助商,不得诋毁其他社团,任何社团及干部必须自觉维护学校和各社团形象;
第九条 赞助的具体方式和相关事宜需向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严格按照活动方案办事,不得乱叫价,防止乱拉赞助商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赞助的方式包含邀请赞助商为活动嘉宾、进行媒体宣传等项目,应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商家有赞助意向后,应拟定协议书(参见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提供的协议书模板),签订合同时要认真考虑商家所提要求,拒绝不合理赞助事项或程序;
第十二条 赞助需签订正式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留赞助商、一份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一份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践部负责保管赞助经费,社团活动首先要申报活动预算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开销预算,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预支活动经费,活动结束后,凭正规发票进行活动开销结算,剩余赞助经费将计入社团账户,报销的经费必须要在预算之内,如果有小额超支需提前上报校团委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资金、实物,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监察委员会对重大赞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
第十五条 社团开展赞助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团委等有关要求进行,赞助宣传方案不得与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冲突,活动完毕后须交总结报告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归档。
第十六条 对于赞助联系人的补助:赞助商提供500元以下(含500元),补助联系人赞助金额的10%;赞助商提供500元以上,补助联系人赞助金额的20%。
第十七条 社团的开支费用定期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上公布并在会员全体大会上向会员公布,做到经费公开、透明。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争取赞助内容含现金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可享有不超过总金额20%的补助,争取赞助内容为实物的,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奖励办法由社团内部决定,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取缔社团等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职、记过等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安庆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赞助活动无特殊的情况,活动应如期举行,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不能如期举行,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有促销宣传和有奖竞猜活动的宣传方式,应报请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协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安庆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