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协助学生社团更好地发展和完善财务制度。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须遵守财务透明的原则,并同意受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各学生社团的经费为学生社团公共财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用于超出学校以及本社团章程规定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初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不得高于人民币20元。
第六条 需申请经费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于活动开展前一周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并报详细的经费预算由办相关部门审批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好后交由校团委社团部老师审批。审批同意,经费方可报销;否则,由社团自行解决。
第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通过举办活动获得赞助的形式筹集经费,社团接受的任何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如实报告,使用校团委设计的协议书。
第八条 每学期末各学生社团财务部长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一份本学期财务支出情况总结。总结中应分析一下本学期经费支出情况是否是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合理计划下个学期的支出,学会利用有限的资金开展各项社团特色活动。
第九条 每月月末各学生社团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财务汇报表,同时要附有正规发票,发票后要附有社团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签字,并在其后面用铅笔注明具体用途。
第十条 为保证社团活动报道的及时性,社团应在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将活动新闻稿及照片同时发送至学生社团联合会新闻邮箱方可报销,未按上述要求不予报销。(新闻稿件要求:300—500字,有署名,宋体四号排版,行间距固定值25,首行缩进2字符,活动图片至少2张。)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各学生社团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在会长以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向全体会员公布财务支出情况,各会员有权知道自己所缴会费的具体用途。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制度。任何一项支出都要有会长、财务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签字。经费的管理应做到收支明确,账目清楚。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对社团账目进行审计。对于账目混乱的学生社团,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在年终的社团评比中给予相应扣分。影响恶劣的,将严格追究社团负责人和经手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师范学院校内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贵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