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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进一步规范社团赞助活动的管理,使学生社团工作进入一个正规化、严格化发展的新阶段,根据《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赞助活动是学生社团或学生社团联合会联系校外单位,以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期开展的合作活动。为了拓宽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推动我校学生社团发展和校园文化的建设,学生社团联合会允许并鼓励各学生社团在开展意义性强、切合社团发展宗旨的活动中向社会寻求一定的商业赞助。

第三条学生社团赞助联系人在洽谈赞助的过程中始终代表本社团的形象和安庆师范大学的形象。洽谈赞助事宜应事先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防止为非法企业、不合格商品等进行宣传。要以不损害学校利益和形象、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不诋毁其他社团为前提,如有违反,一经核实,将视其情节作严肃处理。

第四条学生社团取得的社会赞助,是社团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为私用,一经发现,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取消该社团评优资格,对该社团财务进行全面的审查,后备案上报校团委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生社团取得社会赞助的渠道和总资金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公开,必要时可以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一起合作拉取赞助,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人员在举办一些重大活动时,外联实践部也需参与拉赞助活动,且所得资金归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为私用,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章赞助形式

第六条相关赞助形式为:悬挂横幅、展板海报、主持口播、社团活动冠名、广播宣传、节目单广告位等。

第七条横幅、展板海报、传单等可分为赞助商提供和学生社团自行制作两种方式,横幅内容不得过于商业;冠名有学生社团永久冠名和相关活动一次性冠名两种形式;广播宣传赞助由相关社团负责制作分发或播出,并保证播出质量;所展销商品需为合法合格产品,不得损害购买学生的利益。总体秉持以活动为主,赞助为辅的精神,并且要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寻求赞助具体程序

第八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策划书及详细经费预算和赞助申请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由共青团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审批并开具介绍信后方可以进行赞助联系事宜。对于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定各种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社团寻求赞助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相关资格的合法经营单位。

第十条学生社团赞助至少需两位证明人,且公开拉赞助人员、证明人及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赞助事宜确定之后,社团与企业必须签定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的赞助协议书,赞助协议书应由社团负责人和赞助方当面共同签定,协议书中甲方需加盖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乙方需加盖赞助方公章。只有赞助协议书双方签字和加盖公章,并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赞助协议书式三份,赞助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各保留一份。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商业赞助实行统一登记监督,登记项目包括:活动内容、企业名称、联系方式、赞助方式、赞助金额(或物品)、审批日期及所赞助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和所拉赞助的企业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社团要诚信履行合同,不得蒙骗赞助商。社团开展赞助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和保卫处等有关要求进行。赞助方案不得是纯粹的商业性宣传,活动完毕后须交活动总结给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赞助活动无特殊情况,活动应如期举行,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不能如期举行,社团应按赞助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团商业赞助未签定协议书、未报校团委审批的,其活动将失去合法性,校团委,保卫处、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对其行为及后果予以追究,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赞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该学生社团或该学生社团某项活动,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援助其他学生社团,赞助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

第四章 赞助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赞助的现金和实物由学生社团自主管理,必须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资金、实物。赞助金额(或物品)应及时如实地上报学生社联,接受审核并备案,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对重大赞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社团对赞助的现金和实物的来路的去路需有账簿记载,财务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公开,不可有欺骗行为。并且学生社团联合会可定期对各社团的财务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社团取得的赞助资金,经社团举行活动后的剩余部分将纳入社团会费进行管理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外联实践部取得的赞助使用明细,需每月交由主任团审核;若账目不符合,视情节作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起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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