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学生社团是高校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群众学生组织,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学生社团更加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提高社团活动质量,努力打造“优秀社团、品牌社团、特色社团”,经研究决定为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
第二章 选聘条件及职责
第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对象主要为本校教职员工,部分专业性较强的社团可聘请校外人员。
第二条 具体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热爱公益事业,关心青年学生,乐于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特长,勇于创新创业创优;
(四)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指导学生顺利开展活动;
(五)每学期能保证一定的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学生活动。
第三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重点在专业上指导社团,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不断提升社团活动质量;
(二)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培育创新创业项目;锻造社团活动的特色和亮点,形成品牌,扩大社团影响;
(三)积极参与社团工作,指导社团拟定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检查督促社团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社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与校团委交流反馈;
(四)协助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协助校团委培养、推荐和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协助做好社团考核及评优工作。
(五)每学期至少专题辅导社团活动两次,参与社团活动一次。
(六)指导社团招新、换届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选聘方式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需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向校团委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校团委统一发放指导教师聘书。
第五条 采用学年聘用制,工作期满自动解聘,有续聘意向者需在新的学年开始时重新递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于聘任期间因故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书,报请校团委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老师自动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起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