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公章、会旗制作与使用,防止由于会旗和公章的错误使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师范大学所有注册学生社团。
第二章 公章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公章是指对内对外可以代表本社团的印文中带有本社团名称的印章。
第四条社团公章统一由学生学生社团联合会综合事务部保管,除性质特殊社团经批准可自行保管外,任何社团不得私自保管。
第五条学生社团公章刻制需在校团委批准社团成立后,由社团负责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综合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综合事务部审核后上交校团委审批,校团委批准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综合事务部于共青团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处开具刻制公章介绍信,交与社团负责人,在指定地点刻制并交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由综合事务部统一保管。
第六条经校团委批准更改社团名称的了,经综合事务部审核后上交校团委审批,校团委批准后,开介绍信由社团负责人在指定地点刻制并交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由综合事务部统一保管。
第七条社团公章标准样式为圆形橡胶图章,中间图案为五角星,外围字样为安庆师范大学加社团全称,直径4厘米。
第八条每个社团只允许刻制一枚公章,任何社团不可自行刻制印章使用。
第九条各社团如需使用本社团公章,将需要盖章的文件于每周三下午两点前送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并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公章使用登记薄》,需写明日期、事由、份数、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每周三下午,学生社团联合会综合事务部统一对上交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的需要盖章的文件进行审核,如奖状证书等材料制作书写不规范或经查证为伪造材料,综合事务部有权拒绝加盖,并以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通知相关负责人,审批合格方盖章,并由综合事务部如实在《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公章使用登记薄》登记。
第十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注销其公章:
(一)社团更改名称并获得管理部门批准;
(二)社团被管理部门予以解散且注销程序履行完毕;
(三)社团自行解散且注销程序履行完毕。
第四章 会旗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会旗是指各学生社团的专用的、对内对外代表本社团的旗帜。
第十二条各社团会旗由各自社团自行制作、管理。会旗字体图案颜色磨损严重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不定期对我校学生社团会旗进行统一收集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尺寸、颜色、字样等。
第十四条每个社团只允许使用一套会旗,可以有不同规格尺寸。
第十五条社团会旗的文字部分(包括中英文名称)必须与社团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时使用的名称相同,不可擅自改动或去掉“大学生”字样。
第十六条各社团会旗由社团内部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保管,社团换届时移交于新一届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社团会旗更换时原会旗自动注销,不可再用于社团宣传工作与活动。
第十八条社团会旗在使用中不可僭越校旗、国旗等。
第十九条社团会旗的相关事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外联实践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起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