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学生社团工作指导力度,提升学生社团的活动质量,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参与社团管理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活动开展等工作指导,推动学生社团稳定、健康和专业化发展。指导教师所开展的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二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可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设两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校在岗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关心青年学生,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掌握学生社团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律,具有指导社团活动相关专长和业务知识;
(四)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经学校团委审批,由学校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团委、社团发展中心及学生社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指导教师需求类型,由团委 、教务处共同发文,在全校招聘社团指导教师,并根据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条件进行遴选;
(二)社团指导教师需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向校团委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团委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一聘。
第五条 采用学年聘用制,工作期满自动解聘,有续聘意向者需在新的学年开始时重新递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于聘任期间因故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书,报请校团委审批后生效。
第七条 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老师自动解聘。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及发展。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锻造社团活动的特色和亮点,形成品牌,保证社团健康发展,扩大社团影响。
第十一条 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帮助做好社团及其成员的考核评选工作。指导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每学期定期参加全体社团成员会议或理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开展 2 课时的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社团开展 2 次(2 课时/次)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指导教师应于每学期末报送《安庆师范大学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由校团委审核认定。(相关表格见总附表)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每学年根据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效果、学生社团反馈意见等情况,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自评、社团会员评议及校团委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根据《安庆师范大学关于实施社会服务的意见》(校政字〔2019〕25号),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照年100 个/团计算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优秀的发放“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计算社会服务工作量。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一)不能胜任工作要求者;
(二)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三)社团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