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公章、会旗制作与使用,防止由于会旗和公章的错误使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师范大学所有注册学生社团。
第二章 公章
第三条 社团公章统一由学生社团发展中心综合事务部保管,除性质特殊社团经批准可自行保管外,任何社团不得私自保管。
第四条 学生社团公章刻制须在校团委批准社团成立后,由社团负责人向社团发展中心综合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综合事务部审核后上交校团委审批,校团委批准并开具刻制公章介绍信后,社团负责人须在指定地点刻制并交由社团发展中心办公室,由综合事务部统一保管。
第五条 经校团委批准更改社团名称的,刻制公章须经综合事务部审核后上交校团委审批,校团委批准并开具刻制公章介绍信后,社团负责人须在指定地点刻制并交由社团发展中心办公室,由综合事务部统一保管。
第六条 社团公章标准样式为圆形橡胶图章,中间图案为五角星,外围字样为安庆师范大学加社团全称,直径4厘米。
第七条 每个社团只允许刻制一枚公章,任何社团不可自行刻制印章使用。
第八条 各社团如需使用本社团公章,将需要盖章的文件于每周三下午两点前送至社团发展中心办公室,并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公章使用登记薄》,需写明日期、事由、份数、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每周三下午,社团发展中心综合事务部统一对上交到社团发展中心办公室的需要盖章的文件进行审核,如材料制作、书写不规范或经查证为伪造材料,综合事务部有权拒绝加盖,并通知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形,社团发展中心将注销其公章:
(一)社团更改名称并获得管理部门批准;
(二)社团被管理部门予以解散且注销程序履行完毕;
(三)社团自行解散且注销程序履行完毕。
第三章 会旗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会旗是指各学生社团的专用的、对内对外代表本社团的旗帜。
第十一条 各社团会旗由各自社团自行制作、管理。会旗字体图案颜色磨损严重时应及时更换并向社团发展中心报备。
第十二条 社团发展中心不定期对我校学生社团会旗进行统一收集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尺寸、颜色、字样等。
第十三条 每个社团只允许使用一套会旗,可以有不同规格尺寸。
第十四条 社团会旗的文字部分(包括中英文名称)必须与社团在社团发展中心注册时使用的名称相同,不可擅自改动或去掉“大学生”字样。
第十五条 各社团会旗由社团内部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保管,社团换届时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
第十六条 社团会旗更换时原会旗自动注销,不可再用于社团宣传工作与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会旗在使用中不可僭越国旗、团旗、校旗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社团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社团发展中心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起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