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规范社团活动赞助的管理,推动我校学生社团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赞助活动是学生社团或社团发展中心联系校外单位,以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社团发展中心、学生社团赞助联系人在洽谈赞助时,以不损害学校利益和形象、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不诋毁其他社团为前提。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取得社会赞助的渠道和总资金需向社团发展中心及全体会员公开,学生社团取得的社会赞助,是社团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为私用,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社团评优资格,对该社团财务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社团发展中心赞助所得资金归社团发展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为私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章 赞助形式
第六条 赞助形式为:展板海报、主持口播、社团活动冠名、节目单广告位等。
第七条 横幅、展板海报、传单等内容制作可由赞助商提供或学生社团自行制作,内容不得过于商业;冠名分学生社团永久冠名和相关活动一次性冠名两种形式。
第三章 赞助程序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策划书及详细经费预算和赞助申请至社团发展中心审核。经社团发展中心、校团委审批并开具介绍信后方可进行赞助联系事宜。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定各种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社团寻求赞助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相关资格的合法经营单位。洽谈赞助事宜应事先对企业资质进行调查,防止为非法企业、不合格商品等进行宣传。
第十条 学生社团赞助至少需两位证明人,且公开拉赞助人员、证明人及费用获取、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赞助事宜确定之后,社团与企业须签定由社团发展中心统一制定的赞助协议书,赞助协议书应由社团负责人和赞助方当面共同签定,协议书中甲方需加盖社团发展中心公章,乙方需加盖赞助方公章。只有赞助协议书双方签字和加盖公章,并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赞助协议书一式三份,赞助单位、社团发展中心、学生社团各保留一份。
第十三条 社团发展中心对社团商业赞助实行统一登记监督,登记项目包括:活动内容、企业名称、联系方式、赞助方式、赞助金额(或物品)、审批日期及所赞助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和所拉赞助的企业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社团开展赞助活动,须严格按照校团委、保卫处和社团发展中心等有关要求进行。赞助方案不得是纯粹的商业性宣传,活动完毕后须交活动总结至社团发展中心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 赞助活动无特殊情况,活动应如期举行,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如发现未签定协议书、未报校团委审批的赞助行为,校团委,保卫处、社团发展中心将对其行为及后果予以追究,情节严重者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赞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该学生社团或该学生社团某项活动,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援助其他学生社团,赞助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
第四章 赞助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赞助金额(或物品)应及时如实地上报社团发展中心,接受审核并备案。
第十九条 赞助的现金和实物由学生社团自主管理,必须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资金、实物。
第二十条 校团委和社团发展中心对重大赞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社团对赞助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需有详细账簿记载,财务对社团发展中心和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 社团取得的赞助资金,在活动举办完后的剩余部分将纳入社团会费进行管理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社团发展中心外联实践部取得的赞助收支明细,须每月交由主席团审核并公开;若账目模糊,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团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社团发展中心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起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