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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师范大学社团发展中心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师范大学所有注册学生社团。

第二章 社团变更

第三条 社团变更是指社团更名、建立分会以及社团负责人在非统一换届的情况下的变更。

第四条 社团更名需由该社团负责人提请召开社团会员大会说明情况。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投票同意后递交《安庆师范大学社团更名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书及社团更名后组织机构、章程、活动规划至社团发展中心综合事务部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社团发展中心常务委员会核准,报共青团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批准社团更名。

第五条 社团建立分会需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经社团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讨论同意后由社团负责人递交相关申请书至社团发展中心资格综合事务部审查,审查同意交社团发展中心常务委员会核准,报共青团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批准则可在新老校区建立分会。

第六条 社团负责人在非统一换届的情况下的变更需召开社团会员大会由原社团负责人发表离职声明,新任社团负责人可由原负责人提名并经会员投票通过(通过率大于会员总数2/3)产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应提前三日递交社团换届申请书和会长竞聘申请书,经社团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并邀请社团发展中心社团换届和注册监督小组到场公证。新任社团负责人产生后应在当日与社团发展中心办公室联系变更社团负责人档案信息。

第三章 主动注销

第七条 主动注销是指学生社团因自身原因,由会长组织召开以注销学生社团为目的会员大会,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主动向其指导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发展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由于其他原因提出终止。

第九条 主动注销条件:

(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二)指导单位同意。

第十条 主动注销程序: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注销申请书并签名后,向社团发展中心资格综合事务部提出注销申请。

(二)社团发展中心综合事务部收到申请后,会同社团发展中心项目审查部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其指导单位开展财务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社团发展中心项目审查部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社团发展中心综合事务部将学生社团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提交社团发展中心常务委员会讨论。

(四)讨论通过后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社团发展中心发布注销申请批复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注销。

(五)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注销后,会员可凭会员证要求返还剩余社团会费总数除以本届会员总数的会费。

(六)学生社团注销后,所有档案资料交由社团发展中心封存。

第四章 强制注销

第十一条 强制注销是指学生因社团违反《安庆师范大学社团发展中心章程》和共青团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学生社团的相关规定,由社团发展中心依据本办法提出注销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发展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注销: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社团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经1次整顿无效。

(四)社团活动范围和内容与本社团的宗旨、章程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经1次整顿无效。

(五)社团未向上级组织报批,私自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经1次整顿无效。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七)学生社团成员统一招新后不足30人(特殊社团并事先征得社团发展中心同意的除外)。

(八)学生社团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活动(以社团发展中心资格审查评比委员会收录的社团活动鉴定表为依据),经1次整顿无效。

(九) 学生社团财务出现严重混乱,(以《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为准)无法解释其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十)租借社团发展中心物资未及时归还或损坏后未及时赔偿,次数累计3次(次数累计2次会进行警告)。

(十一)连续3次未参加社团发展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以社团发展中心办公室签到表为依据)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经1次整顿无效。

(十二)社团连续两学年在年度系统考评综合排名中连续两年处于后10%。

(十三)有两名及两名以上会员投诉,经查属实且经1次整改无效。

(十四)社团的管理队伍积极性不高,内部纪律涣散。

(十六)社团中50%以上会员退会或社团发展中心在随机调查中不满意的会员达50%以上。

(十五)不服从社团发展中心及各指导单位管理,情节严重。

(十六)其他严重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 强制注销程序:

(一)社团发展中心资格审查评比委员会对所有学生社团有督导考评的权利,可以对出现以上情形的学生社团提出强制注销申请。

(二)社团发展中心综合事务部向社团发展中心主席团提交社团注销申请;审定通过后,社团发展中心经费审查委员会进入财务清算程序;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社团发展中心发布注销申请批复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注销。

(四)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注销后,会员可凭会员证要求返还现有社团会费总数除以本届会员总数的会费;若部分会费无法返还,则纳入社团发展基金。

(五)学生社团注销后,所有档案资料交由社团发展中心保管。

第十四条 社团发展中心综合事务部接受我校所有学生对社团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十五条 社团发展中心一个月内不受理与被注销学生社团性质相同或相近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

第五章 整顿制度

第十六条 社团发展中心对社团发出整顿警告处理后,收到警告的社团必须进行相关的整顿,整顿期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 社团整顿后需建立机制完善的管理部门,并对前期的不足进行总结,为后期工作提出行之有效的计划。

第十八条 整顿期间社团发展中心可提供以下协助:

(一) 协助完成社团管理部门的整改。

(二) 如有需要,可协助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整顿后一个月为考察期,社团发展中心对其进行考察,考察期满提出考评意见,仍不合格的社团将给予注销或合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团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社团发展中心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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